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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瑶海区:法院文书错误频出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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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百姓心中,法院文书体现着法律的公正与尊严,是神圣的、严谨的,但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相关文书却将证人与集资诈骗罪犯混为一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名誉,致使审判机关的公信力遭质疑。

安徽走马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走马岗公司)成立于2012年,法人吴某军。2012年至2014年前后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崔岗村委会签订四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从事生态旅游及相关项目经营。四份合同其中一份有约定,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法院文书将吴某军与集资诈骗罪犯混为一谈

20177月,在三十岗乡农办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吴某军结识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鑫公司)张讲周。

冉鑫公司成立于20175月,后因集资诈骗罪营业执照被吊销,涉案人员被判刑。

通过几轮商业谈判最终双方公司签署了农庄经营权转让协议和土地转让意向协议书。协议书生效后,吴某军将农庄的经营权和价值1700余万元的各种资产移交给了冉鑫公司,并前后共计收到冉鑫公司转来的688万元各项费用。之后冉鑫公司便正式开展


688万元被错写,当事人多次反映后纠正

经营活动了,之后的土地租金也由冉鑫公司直接转账至崔岗村委会账户,事实上村委会是认可和默许经营权转让一事的。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公司各项经营走上正规,没想到,2020年前后,冉鑫公司集资诈骗罪事发,公司被吊销,涉案人员被判刑入狱。


法院文书将吴某军与罪犯相提并论

合肥瑶海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判决追缴吴某军收取的688万土地转让等费用,同年12月,瑶海区法院向吴某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688万元上交义务并采取相关措施。

对于瑶海区人民法院的一系列错误行为,吴某军表示强烈不满并质疑法院的做法。

吴某军表示,在瑶海区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中,将他与集资诈骗罪犯混为一谈,此举不仅损害了法律文书的公信力也严重伤害了其名誉,法院如此敷衍行事,法律尊严何在?

吴某军还反映,瑶海区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法院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据了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相关规定,在涉及当事人的案件中须通知其本人参加诉讼。而瑶海区法院和合肥市中院在审理冉鑫公司集资诈骗案时,牵涉到吴某军利益却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只是简单追缴其收取的688万土地经营权转让等费用,亦未向其送达判决书和裁定书,剥夺了他的诉讼参与权、知情权及上诉权。

对于法院追缴688万元转让款一事,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红认为存在问题,首先,吴某军对冉鑫公司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也不知晓其支付的688万元可能为涉案款项,吴某军主观上为善意。按正常经商交易惯例,吴某军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交易方款项来源进行合法审查。其次,吴某军收取冉鑫公司688万元行为具有相应的对价,并非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再次,吴某军收取冉鑫公司688万元是基于走马岗公司与冉鑫公司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吴某军便将土地、农庄经营权及相应资产转让给冉鑫公司,该公司事实上也对该农庄进行了经营,二者之间存在真实交易行为。而且瑶海区人民法院的判诀书前后自相矛盾:判决书128页:“吴怀军在明知不能再将上述转租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土地转让给安徽冉鑫公司并同该公司签订了农庄经营权转让协议”判决书129页中又提到:“但通过对比崔岗村同吴怀军的土地合同及崔岗村同被告人张讲周签订的土地合同可以看出两块地明显属于同一块地”这怎么能认定未经同意呢?

吴某军收取的688万元土地转让等费用是否为涉案资金尚存争议,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和市中院的追缴判决是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吴某军期待能有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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