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江夏灿闻)“我之前从事过房地产行业,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雅路1号右岸花园19座2603小孩不幸坠楼一案开庭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法庭调查涉案楼房窗户和护栏的设计、安装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是否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规划·建筑·景观》2009、和广东的地方标准DB J15-30-2002《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的?而法官置之不理,以房屋通过验收为由偏袒判案。本人还翻阅了该小区验收资料,发现该验收标准是属区级的,与国家标准、广东省的验收标准存在冲突,应为无效。并且法庭通过一份17栋楼的送检报告,就证明19栋2603事发窗户没有设计缺陷,何其荒唐?未看到该小区19栋的验收,只有17栋的验收,其验收就草率通过。这种未按国家标准和广东省的标准规范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小孩坠楼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相关的责任”。记者采访吴先生时,吴先生如是说。
案情。
2003年9月23日下午,吴先生的女儿吴某霏(年仅5岁),在租住的房屋主卧室内午休,吴某霏睡醒后独自爬到主卧室内窗台上不幸坠楼身亡。租住的房屋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雅路1号右岸花园19座2603室,事故发生后,吴先生认为房产的窗户设计不符合规范,未设置限位器。可以开启90度的幅度,属于可以轻易全面垂直推移打开的开放式窗户,方便了孩子的攀爬,增加了坠楼的危险性。并且护栏未按照标准设计,可踏面到护栏顶部的高度小于90cm。而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未能认真履行物业服务职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造成本案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错。业主庞某萍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吴先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修缮,也未提醒和告知。为此,吴先生将开发商佛山市三水奥米茄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业主彭某萍均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经济补偿。法庭上,吴先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即《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错施2009-规划·建筑·景观》2009,广东DBJ15-30-2002《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遗憾的是,法官没有采用吴先生的证据并拒绝调查,吴先生一、二审败诉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定吴先生百分之百全责。
之后,吴先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已立案,其再审理由是:
一审法官的主观臆断,该案件在法医和保险认定为“意外高空坠落”,并且已经获得保险公司意外保险赔偿。保险法中,明确说明“意外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该案件由“意外”变成“自动攀爬”。
该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缺乏逻辑和不适当
佛山市三水奥米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报告》,以证明案发卧室窗符合设计标准。
查阅该检测报告可知:1、工程部位为17栋;2、性能检测项目: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3、声明部分:本检测结论仅对检测样品有效。
按照铝合金窗行业的常识,一个完整的铝合金窗包含:铝合金窗扇、铝合金窗框、密封胶条和五金配件。
据上可知,该检测报告是在没有在安装状况下,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且检测部分不包含五金配件。铝合金窗只有在安装到墙框上才算完整的产品,对于铝合金窗稳固性和安全性的五金配件,佛山市三水奥米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检测报告。
事发地点是欧亚右岸春天19栋2603房。使用17栋的检测报告判断19栋窗户的状况,并且在没有进行五金配件安装检测的情况下,一、二审法庭是如何判定事发铝合金窗是安全的呢?
护栏标准使用错误
原一、二审法庭认为事发卧室的防护栏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关于“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2009,第10.5.1条,临空的窗台高度h应不低于0.8m(住宅为0.9m)。
第10.5.2条,低于规定窗台高度h的窗台(以下简称低窗台),应采取防护措施(如: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规定窗,且在防护高度设置横档窗框),其防护高度h应满足本节第10.5.1条的规定。
1 当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高度从窗台算起。
2 当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高度自地面算起。但护栏下部0.45m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杆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面算起。
一、二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和视频可以看到,当铝合金窗打开的时候,铝合金窗底部有一个台阶,人可以踩上去的。这个踩踏面到护栏顶部是明显低于0.90m的。
由以上可知,佛山市三水奥米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按照标准进行安全设计,护栏高度是低于0.90的要求。
铝合金窗标准适用错误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2009,第10.4.2条“多层居住建筑(小于或等于6层)常采用外平开或推拉窗;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
广东省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 15-30-2002》第4.10.4条“高层建筑宜采用内开式窗或具有可靠防脱落限位装置的推拉式窗”。
案发铝合金窗使用的是外平开式窗,且未配置有效的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是错误的,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
法院未对重要证据进行质证
案发时卧室铝合金窗的状态以及安全状态,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调阅公安机关相关材料,以及对涉事铝合金窗做安全性鉴定,法院均不准许。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是第一时间介入与记录现场事实真相,通过调阅公安机关材料,可知案发窗户的开启角度,以及涉事对象的生命特征状况。法庭在没有实际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猜测就可以对一个生命下结论,这是不道德的。
佛山市三水奥米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送样检测报告和竣工备案,来证明铝合金窗和护栏的安全性,这是不合理的。只有在铝合金窗安装在墙洞上之后的权威检测,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关于庞某萍错误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2项“甲方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
房屋是作为人生活居住之所,必然是安全的。庞某萍将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到申请人,明显存在过错。且申请人在租房的一年里,庞某萍并未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理应承担责任。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右岸花园分公司错误认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和《佛山市三水区欧亚右岸春天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五条第8项“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右岸花园分公司有安全防范和采取应急措施的义务。
从事发到医院,以及小孩的后事处理,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生还的可能性低”,不能作为降低其应尽义务的理由,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右岸花园分公司理应承担责任。